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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“执行难”?什么是“执行不能”?
两者之间有何区别?
  发布时间:2018-11-17 16:08:27 打印 字号: | |

 “执行难”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,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,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。其原因包括:被执行人故意转移、隐匿财产,导致法院查控困难;被执行人下落不明,难以找到;法院执行手段匮乏、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;有关部门不配合,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。

 “执行不能”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、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,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,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。

   “执行难”和“执行不能”在结果上都是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、全部执行,但本质不同,形成原因不同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,“执行难”是有财产可供执行,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;“执行不能”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,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。

  因此,“执行不能”案件不应纳入“执行难”的范畴。  

如何理性看待“执行不能”?  

   对“执行不能”案件,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,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。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,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。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,或属于社会风险。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,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,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。因此,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,需要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风险判断和评估,在源头上防止或减少“执行不能”情况的发生。举例说,当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时,出借人自己就要对借款人的财产、经济实力、还款能力、后续发展做出一个判断,然后决定借多少钱、借多长时间。如果判断失误,借出的款项超出了借款人的能力,借款人经营亏损后,执行了借款人所有的财产也无法清偿,那么这就不是“执行难”,而是“执行不能”,是社会风险造成的。  

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法院还管不管?  

  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会被束之高阁。对于此类案件,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,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、车辆、土地、房产、股权等等财产进行查询,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,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,将立即恢复执行。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,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,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。

来源:永济市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永济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