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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财产令
作者:执行局  发布时间:2014-03-17 10:23:39 打印 字号: | |
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

 报告财产令

    (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满后发出)

被执行人        :

  因你(单位)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自收到本报告财产令后   日内,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你(单位)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:

    (一)收入、银行存款、现金、有价证券;

    (二)土地使用权、房屋等不动产;

    (三)交通运输工具、机器设备、产品、原材料等动产;

    (四)债权、股权、投资权益、基金、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;

    (五)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。

   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,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。

   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,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,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,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。

   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
    此令
来源:自编
责任编辑:审管办